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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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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2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4号解释》
院解字第3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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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在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担任职务之人员,如不能证明系由有权派遣机关派其混入伪组织从事反奸工作者,仍应分别受伪组织或其所属机关团体任职人员候选及任用限制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