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48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425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业经没收之敌伪产业,由拍卖机关标卖,拍定人因而取得所有权者,此种权利实为原始取得,既非基于原敌伪产业所有权之让与,自无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适用,如原承租人向法院提起确认原租赁契约继续有效之诉,应认为无理由而驳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