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充任偽特務警長藉勢殺害某乙,經非法組織之法院判決論處罪刑,在三審上訴中,該管第二審法院檢察官於收復後重行偵查,雖未提訊被告即予起訴,然其提出之起訴書既與法定應行記載事項並無違背,自不得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而為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