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5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95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某甲充任伪特务警长藉势杀害某乙,经非法组织之法院判决论处罪刑,在三审上诉中,该管第二审法院检察官于收复后重行侦查,虽未提讯被告即予起诉,然其提出之起诉书既与法定应行记载事项并无违背,自不得认为起诉程序违背规定而为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