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
某甲充任伪特务警长藉势杀害某乙,经非法组织之法院判决论处罪刑,在三审上诉中,该管第二审法院检察官于收复后重行侦查,虽未提讯被告即予起诉,然其提出之起诉书既与法定应行记载事项并无违背,自不得认为起诉程序违背规定而为不受理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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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日 |
某甲充任伪特务警长藉势杀害某乙,经非法组织之法院判决论处罪刑,在三审上诉中,该管第二审法院检察官于收复后重行侦查,虽未提讯被告即予起诉,然其提出之起诉书既与法定应行记载事项并无违背,自不得认为起诉程序违背规定而为不受理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