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3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7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9 頁
相關法條: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 條 ( 18.09.24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臺灣光復日本法院對於臺灣人民之浪費者,依日本民法所為準禁治產之宣告,至臺灣光復後,因我國民法無此規定,應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