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3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3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鎮民代表會選舉縣參議員,係以鄉鎮公所為投票所而集會投票,並非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謂開議,自無該條項之適用,縣參議員選舉條例第八條規定,以得出席鄉鎮民代表總額過半數之投票者為當選,並未限定出席代表須為全體代表之過半數,鄉民代表二十六人之鄉有十三人出席時自非不得投票 (參照院解字第三○七一號第三三九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