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9號解釋

院解字第344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9號解釋》
院解字第3450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曾在偽組織管轄範圍內所成立各業同業公會,應認為懲治漢奸條例第十五條所稱之「所屬團體」,因之在此項職業團內擔任職務人員,自應受上開條例於一定年限內不得為公職候選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