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9号解释

院解字第344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9号解释》
院解字第3450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所成立各业同业公会,应认为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所称之“所属团体”,因之在此项职业团内担任职务人员,自应受上开条例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