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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4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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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44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9号解释》
院解字第3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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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4月2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96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曾在伪组织管辖范围内所成立各业同业公会,应认为
惩治汉奸条例
第十五条所称之“所属团体”,因之在此项职业团内担任职务人员,自应受上开条例于一定年限内不得为公职候选人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