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1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依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謂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律師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二)違禁物為必須沒收之物品,既經司法警察機關扣押,雖未隨案移送,仍應於裁判時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