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5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5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5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7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8 條 ( 24.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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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謂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不得充任律師,其已充律師者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二)違禁物為必須沒收之物品,既經司法警察機關扣押,雖未隨案移送,仍應於裁判時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