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6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0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郵政人事管理規則對於郵局錄用之運郵汽車司機,既修正視為郵政法上所稱之郵政人員,本院院解字第三○○二號解釋,自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