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8號解釋

院解字第352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8號解釋》
院解字第3529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政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鹽專賣條例已廢止)所稱之用具,包括供販運或售賣私鹽之舟車騾馬在內(參照院解字第三五○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