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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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 |
鄉鎮民代表違法或失職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由保民大會罷免之,縣長無撤免所屬鄉鎮民代表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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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 |
鄉鎮民代表違法或失職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由保民大會罷免之,縣長無撤免所屬鄉鎮民代表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