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1號解釋

院解字第3540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1號解釋》
院解字第3542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漢奸案件於起訴後經法院通緝者,如罪證確實,亦得單獨沒收其財產之全部。

  (二)禁煙禁毒治罪條例所稱之運輸,係就其行為而言,不以國外輸入國內或國內輸出國外為限,其在國內運送者,亦屬之。至零星夾帶或短途持送自得斟酌實際情形,依持有煙毒罪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