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41号解释

院解字第3540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41号解释》
院解字第3542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7月2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3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汉奸案件于起诉后经法院通缉者,如罪证确实,亦得单独没收其财产之全部。

  (二)禁烟禁毒治罪条例所称之运输,系就其行为而言,不以国外输入国内或国内输出国外为限,其在国内运送者,亦属之。至零星夹带或短途持送自得斟酌实际情形,依持有烟毒罪论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