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5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尚非違反戰爭法規及慣例,自不構成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三條第三十八款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