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經判處漢奸罪犯,其所犯普通殺人罪如與漢奸罪無牽連關係,應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