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5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56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8月2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5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业经判处汉奸罪犯,其所犯普通杀人罪如与汉奸罪无牵连关系,应依复员后办理刑事诉讼补充条例第十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