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2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之罰緩,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仍應由主管徵收機關移請法院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