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述情形應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第三條第三十五款惡意侮辱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