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7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5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76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77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述情形应依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五款恶意侮辱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