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參議員縱無違法失職事實,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亦得由原選舉之鄉鎮民代表或職業團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議決罷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