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
县参议员纵无违法失职事实,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亦得由原选举之乡镇民代表或职业团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议决罢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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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
县参议员纵无违法失职事实,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亦得由原选举之乡镇民代表或职业团体会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议决罢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