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9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9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23日 |
甲省人居旅居乙省五年以上,並在乙省某縣設立寄籍者,如依法有立法委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則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在乙省自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依法有監察委員之被選舉者,並得為乙省監察委員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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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23日 |
甲省人居旅居乙省五年以上,並在乙省某縣設立寄籍者,如依法有立法委員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則依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在乙省自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依法有監察委員之被選舉者,並得為乙省監察委員之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