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8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郵件補償之金額及其方法,依郵政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自應依郵政規程所定者辦理。至郵政規則第二百二十六條所謂捏報,不包含詳情單上漏未填價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