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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0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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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0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0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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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8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邮件补偿之金额及其方法,依
邮政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自应依
邮政规程
所定者办理。至邮政规则第二百二十六条所谓捏报,不包含详情单上漏未填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