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5 頁
相關法條:訴願法 第 4、5 條 ( 26.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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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官署之處分,於訴願法定期限內向原處分官署聲明不服者,有遵守期限之效力,業經本院解釋有案(院字第二五七一號),其僅以言詞向原處分官署聲明不服者,雖與法定程式有所未合,但嗣後如已依訴願法第五條之規定提出訴願書,則其程式之欠缺業己補正,應視與自始未欠缺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