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1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1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律師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既經大赦刑之宣告失其效力,自不得再依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撤銷其律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