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0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0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 ( 34.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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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縣政府事務官吏奉派出發所轄縣市或鄉鎮督導工作,不得以其督導名義對外行文,如因督導工作發見有犯罪嫌疑者,應請該管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官署依法辦理,不得逕行拘押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