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8日 |
省县政府事务官吏奉派出发所辖县市或乡镇督导工作,不得以其督导名义对外行文,如因督导工作发见有犯罪嫌疑者,应请该管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官署依法办理,不得迳行拘押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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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0月28日 |
省县政府事务官吏奉派出发所辖县市或乡镇督导工作,不得以其督导名义对外行文,如因督导工作发见有犯罪嫌疑者,应请该管司法机关或司法警察官署依法办理,不得迳行拘押人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