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1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房捐條例第六條第二款既明定居民自用之房屋每人未超過一間者,免征房捐,則其超過一間者,自應祗就其超過部份征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