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1月22日 |
(一)關於酌留漢奸家屬必需之生活費,應參照執行沒收漢奸財產應注意事項有關各項辦理。
(二)沒收漢奸之財產執行設無查封財產目錄,仍應由檢察官予以調查,非必於判決主文或理由宣示或說明其應沒收財產之範圍。
(三)漢奸財產被查封後經裁判沒收者,如有第三人出而主張權利,應參照執行沒收漢奸財產應注意事項第三項辦理。
(四)對於漢奸共有財產之沒收,應參照院解字第三三○二號解釋辦理,至漢奸與其父同財共居並無私有財產者,不得予以查封沒收。
(五)反奸人員應由何種部隊或特工人員之上級長官證明係法院判斷證據之問題,不屬解釋範圍。
(六)某甲因在淪陷期間犯普通刑事案件被押收後,經法院依復員後辦理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條重行偵查中又發見漢奸罪,縱重行偵查結果被訴普通刑事案件經處分不起訴或判決無罪,而漢奸案件判處罪刑,其羈押日數折抵徒刑應由發見漢奸案件後羈押之日起算 (參照院字第二三八五號解釋)。
(七)漢奸案件經宣告緩刑者,其已查封之應沒收財產,在緩刑期內除准其使用收益外,不得遽予發還許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