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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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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6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4號解釋》
院解字第36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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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於告訴或告發時已死亡,應包括於修正
懲治漢奸條例
第八條第二項末段(裁判前死亡)之內,如其罪證確實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