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5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于告诉或告发时已死亡,应包括于修正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末段(裁判前死亡)之内,如其罪证确实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