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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6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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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663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64号解释》
院解字第3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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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37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于告诉或告发时已死亡,应包括于修正
惩治汉奸条例
第八条第二项末段(裁判前死亡)之内,如其罪证确实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