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42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案件未終結前,其已查封之財產如第三人舉出確實證據證明該財產為其所有時,得由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