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漢奸案件未終結前,其已查封之財產如第三人舉出確實證據證明該財產為其所有時,得由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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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
漢奸案件未終結前,其已查封之財產如第三人舉出確實證據證明該財產為其所有時,得由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前段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