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4號解釋

院解字第3673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4號解釋》
院解字第3675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煙毒犯經判處罪刑後,確由醫師在監獄實施禁戒並呈報斷癮,如再吸用,應以復吸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