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675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重定向自
院解字第3675號
)
←
院解字第3674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5號解釋》
院解字第3676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戰時軍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處罪行之確定案件,於適用罪犯赦免減刑令時,應仍以原判法條為標準,參照本院
院解字第三四八八號
及
第三四九九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