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7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4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75号解释》
院解字第3676号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战时军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款判处罪行之确定案件,于适用罪犯赦免减刑令时,应仍以原判法条为标准,参照本院院解字第三四八八号第三四九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