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69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5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看守所所長以在押人犯疾病,僅憑醫師證明即派看守戒護病犯出所診治,因看守允許犯人便道回家,致被乘機脫逃,該看守所所長應負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