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
看守所所長以在押人犯疾病,僅憑醫師證明即派看守戒護病犯出所診治,因看守允許犯人便道回家,致被乘機脫逃,該看守所所長應負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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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6日 |
看守所所長以在押人犯疾病,僅憑醫師證明即派看守戒護病犯出所診治,因看守允許犯人便道回家,致被乘機脫逃,該看守所所長應負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