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
看守所所长以在押人犯疾病,仅凭医师证明即派看守戒护病犯出所诊治,因看守允许犯人便道回家,致被乘机脱逃,该看守所所长应负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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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6日 |
看守所所长以在押人犯疾病,仅凭医师证明即派看守戒护病犯出所诊治,因看守允许犯人便道回家,致被乘机脱逃,该看守所所长应负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