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1日 |
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規定前任應將施政方案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向後任交代,同條例第十一條則規定前任主管長官移交時對於其前任與本人任內所有政績應編製政績交代比較表,會同後任呈報上級機關,彼此各為一事,自應按照各該規定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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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1日 |
公務員交代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係規定前任應將施政方案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向後任交代,同條例第十一條則規定前任主管長官移交時對於其前任與本人任內所有政績應編製政績交代比較表,會同後任呈報上級機關,彼此各為一事,自應按照各該規定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