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69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69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1日 |
公务员交代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系规定前任应将施政方案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形之详细报告向后任交代,同条例第十一条则规定前任主管长官移交时对于其前任与本人任内所有政绩应编制政绩交代比较表,会同后任呈报上级机关,彼此各为一事,自应按照各该规定分别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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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69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1日 |
公务员交代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系规定前任应将施政方案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形之详细报告向后任交代,同条例第十一条则规定前任主管长官移交时对于其前任与本人任内所有政绩应编制政绩交代比较表,会同后任呈报上级机关,彼此各为一事,自应按照各该规定分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