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各縣新編之鄉自衛隊不能視為軍人,其犯罪應由法院審判。
聲請書
附河北清苑縣政府原代電
南京司法院統一法令解釋委員會鈞鑒茲關於法令解釋疑義一件查剿匪戡亂總動員期間各縣新編鄉之自衛隊攜有槍械由各該自由編組各該鄉按發給食糧補助生活彼等負擔任務係清鄉捕捉共匪幹部與匪遭遇亦行作戰但限於在該轄境以內活動縣政府亦責成彼等工作彼等是否視軍人軍屬其犯罪應由法院審判擬歸軍法審判事關法令疑義敬祈解釋電示為禱河北清苑縣長劉廷福申元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