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2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罪證確實未經通緝起訴而死亡之漢奸,依修正後之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既定為得單獨宣告沒收其財產之全部,不因開始繼承而妨害沒收。

  (二)在懲治漢奸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修正前死亡之漢奸,亦得單獨宣告沒收,故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之適用。

  (三)已見院解字第三四三○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