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一)罪证确实未经通缉起诉而死亡之汉奸,依修正后之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既定为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不因开始继承而妨害没收。
(二)在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修正前死亡之汉奸,亦得单独宣告没收,故无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之适用。
(三)已见院解字第三四三○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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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
(一)罪证确实未经通缉起诉而死亡之汉奸,依修正后之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既定为得单独宣告没收其财产之全部,不因开始继承而妨害没收。
(二)在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修正前死亡之汉奸,亦得单独宣告没收,故无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之适用。
(三)已见院解字第三四三○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