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2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當地主管機關於奉到銀樓業及首飾店金飾處理辦法後,尚未命令當地銀樓業及首飾店限期登記前,某金店標售金飾價格超過中央銀行掛牌金價百分之二十,不得遽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論科,如法院在此期間誤行查封某金店連續買賣新舊金飾,自應啟封發還,亦不得遽依取締黃金投機買賣辦法第一項予以沒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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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728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6日 |
當地主管機關於奉到銀樓業及首飾店金飾處理辦法後,尚未命令當地銀樓業及首飾店限期登記前,某金店標售金飾價格超過中央銀行掛牌金價百分之二十,不得遽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論科,如法院在此期間誤行查封某金店連續買賣新舊金飾,自應啟封發還,亦不得遽依取締黃金投機買賣辦法第一項予以沒收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