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199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1、16 條 ( 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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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院部會長官或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認為所屬公務員應予撤職查辦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辦理,不得逕予撤職留任再使辦理原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