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2 頁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2 條 ( 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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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長官將其所屬職員免職,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惟薦任職以下之公務員之記過或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同法第十二條已有明文規定,自屬懲戒法上之懲戒處分,所謂薦任職以下當然包括薦任官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