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5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
主管长官将其所属职员免职,非公务员惩戒法上之惩戒处分,惟荐任职以下之公务员之记过或申诫,得迳由主管长官行之,同法第十二条已有明文规定,自属惩戒法上之惩戒处分,所谓荐任职以下当然包括荐任官在内。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5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6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 |
主管长官将其所属职员免职,非公务员惩戒法上之惩戒处分,惟荐任职以下之公务员之记过或申诫,得迳由主管长官行之,同法第十二条已有明文规定,自属惩戒法上之惩戒处分,所谓荐任职以下当然包括荐任官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