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查獲之假煙,既係毫無毒質,即不成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