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8號解釋
语言
监视
编辑
←
院解字第375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8號解釋》
院解字第3759號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查獲之假煙,既係毫無毒質,即不成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罪。